查看原文
其他

典型案例|警惕信用证“陷阱”之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一致

唐怡 贸促商法 2019-04-12

湖南某公司与越南公司签订硫酸铵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负责租船,贸易术语FOB。买方随后开出了受益人为湖南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有关运输文件的要求是:marine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湖南公司随即发货,并向议付行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几天后,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原因是租船提单不可接受。湖南公司随即要求船公司留住货物,但得知买方已凭借银行保函要求船公司无单放货,货物已被提走。

有关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研究和论述较多,例如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单据避免不符点、了解开证银行资信等。单从这一案例,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呢?一定要比照基础合同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如有不符即使提出修改要求。

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依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并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基础合同不符,出口商应及时提出。上述案例中,基础合同中虽然约定由买方租船,但信用证并未明确表示接受租船提单。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租船提单,否则开证行不接受,可拒绝付款。湖南公司由于信用证审核疏漏,没有及时发现信用证中关于租船提单的“陷阱”,未及时要求买方更改,导致钱货两空,损失惨重。

联系电话:

010-82217055/7059/7087/7155

联系邮箱:

flwanglinjie@ccpit.org

fltangyi@ccpit.org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是国内最早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服务领域覆盖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经贸摩擦应对、公司经营、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代理等多个领域。近年我们根据企业需求推出的国际商务敦促履约这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帮助众多国内外贸企业快速解决了经贸纠纷,深受中外企业好评。同时,我们已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全球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中外企业来电、来信咨询。


特别声明

我们推送的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为作者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作删除处理。

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不代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请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欢迎关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平台“一带一路经贸投资法律通” (ID:CCPITlegalservice)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