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警惕信用证“陷阱”之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一致
湖南某公司与越南公司签订硫酸铵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负责租船,贸易术语FOB。买方随后开出了受益人为湖南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有关运输文件的要求是:marine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湖南公司随即发货,并向议付行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几天后,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原因是租船提单不可接受。湖南公司随即要求船公司留住货物,但得知买方已凭借银行保函要求船公司无单放货,货物已被提走。
有关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研究和论述较多,例如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单据避免不符点、了解开证银行资信等。单从这一案例,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呢?一定要比照基础合同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如有不符即使提出修改要求。
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依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并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基础合同不符,出口商应及时提出。上述案例中,基础合同中虽然约定由买方租船,但信用证并未明确表示接受租船提单。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租船提单,否则开证行不接受,可拒绝付款。湖南公司由于信用证审核疏漏,没有及时发现信用证中关于租船提单的“陷阱”,未及时要求买方更改,导致钱货两空,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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